羈押法施行細則  作業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29條
看守所作業方式,以公辦為主,接受委託或承攬作業為輔。

作業科目除配合作業目的外,應針對當地經濟環境及物品供求狀況,以及 將來發展之趨向,妥為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