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守所作業方式,以公辦為主,接受委託或承攬作業為輔。
作業科目除配合作業目的外,應針對當地經濟環境及物品供求狀況,以及
將來發展之趨向,妥為選定。
看守所應注意培養被告勤勞習慣及增進身心健康,由戒護課指定適當人員
辦理作業事項。
看守所應每年一次,調查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工人之工價,以為訂定
被告勞作金標準之依據。
看守所應聘請當地技術專家組織作業指導委員會,協助推進作業事項。
被告之作業,應注意輔導其技藝,由作業導師或加工廠商技術指導。
作業成品,應配合社會需要,注意其銷路。
看守所得單獨或聯合設置成品推銷處所。
看守所作業,應有通盤妥善之經營計畫,採用企業管理方法,並注意資產
與人力之有效運用。
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獎勵辦法,準用監獄受刑人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及
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