羈押法施行細則  戒護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26條
看守所巡邏及值勤人員,應隨時檢查各處門窗鎖鑰及欄杆等處有無損壞, 以策安全。

前項設備,戒護、總務兩課應經常指定專人負責詳細檢查,如有損壞,應 立即報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