羈押法施行細則  戒護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23條
看守所應有戒護事件之應變計畫,並與當地治安機關切取聯繫。遇有天災 事變、脫逃、殺傷、死亡、暴動、暴行等事故發生時,應即妥為處理,並 於當日將經過詳情以書面報告監督機關。情形急迫者,應以電話先行報告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