羈押法施行細則  戒護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22條
女所警備、戒護、檢查、管理、作業、生活輔導、考核等工作,由女性職 員擔任。外圍之崗哨、巡邏及警備工作,由戒護單位派員負責。

看守所設有女所者,除所長及醫務人員外,其他男性職員不得擅入,其因 執行職務之必要者,應有女性職員陪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