羈押法施行細則  入所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12條
被告入所時,依本法第十條規定,告知應遵守之事項如左:

一、謹言慎行,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。

二、服從紀律,不得有違背法令或妨害所內秩序之行為。

三、和睦相處,不得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。

四、安分守己,不得有變造、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、證人,或於所內爭噪 、鬥毆,或脫逃、強暴之行為。

五、受護公物,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虛糜之行為。

六、端正生活,不得有飲酒、賭博、紋身、施用興奮物或猥褻他人之行為 。

七、接受檢查,不得有匿藏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。

八、保持整潔,不得有破壞環境或塗抹污染之行為。

九、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。

被告有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,依情節之輕重,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