羈押法施行細則  入所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11條
被告入所健康檢查,由看守所醫師行之,在所內不能實施健康檢查者,得 護送至當地公立醫院為之。

其有本法第七條之一情形之一者,並應記載其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