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 作業 ( 95 年 09 月 01 日)
第38條
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,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 數,依左列標準記分:

一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‧五分至三分。

二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,二分至二‧四分。

三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,一‧五分至一‧九分。

四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,一分至一‧四分。

五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,零‧五分至零‧九分。

六、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,零分至○‧四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