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 作業 ( 95 年 09 月 01 日)
第35條
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「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,應即使其作業」,指受刑 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,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