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 監禁及戒護 ( 95 年 09 月 01 日)
第33條
受刑人操行成績增給分數之標準如次:

一、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或協助捕獲脫逃者,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 。

二、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疾病流行時擔任緊急事務著有勞績者:得增給操行 成績分數至一分。

同一月內增給之操行成績分數,不得超過一.五分。依第一項標準增給之 分數,應經管教小組簽報,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