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 監禁及戒護 ( 95 年 09 月 01 日)
第27條
監獄應選擇適當環境與設備較為完善之監房,以供一、二級受刑人獨居或 雜居之用。

一級受刑人住室得不加鎖,不加監視,但管理人員對其言行應注意考核, 並予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