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 留級及降級 ( 95 年 06 月 14 日)
第69條
受刑人違反紀律時,得斟酌情形,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,並不計算分數; 其再違反紀律者,得令降級。

前項停止進級期間,不得縮短刑期;受降級處分者,自當月起,六個月內 不予縮短刑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