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 接見及寄發書信 ( 95 年 06 月 14 日)
第56條
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:

一、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。

二、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。

三、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。

四、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