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
接見及寄發書信 ( 95 年 06 月 14 日)
第54條
第四級受刑人,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。
第55條
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,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,並 發受書信。
第56條
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:
一、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。
二、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。
三、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。
四、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。
第57條
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,於接見所接見。
第一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。
第58條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接見時,得不加監視。
第59條
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,認為必要時,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