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 教化 ( 95 年 06 月 14 日)
第49條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。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,第一級每月以二次 為限。

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。

集會時,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