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 教化 ( 95 年 06 月 14 日)
第47條
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,應施以個別教誨。

第48條
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,得聽收音機及留聲機。

第49條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。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,第一級每月以二次 為限。

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。

集會時,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。

第50條
第一級之受刑人,許其在圖書室閱覽圖書。

圖書室得備置適當之報紙及雜誌。

第51條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,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, 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,於教化上有必要時,亦同。

第52條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,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,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 ,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。

少年受刑人,得不受前項之限制。

第53條
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,得許其置家屬照片,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 時,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