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
賞罰與賠償
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86條
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,不得對受刑人懲罰或獎賞,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或獎賞。
懲罰受刑人強制勞動或停止戶外活動,如認為有礙於身心健康之虞時,應 經醫師檢查後,始得為之。
有關懲罰之任務,不得命受刑人擔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