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 賞罰與賠償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86條
監獄非依法令之規定,不得對受刑人懲罰或獎賞,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或獎賞。

懲罰受刑人強制勞動或停止戶外活動,如認為有礙於身心健康之虞時,應 經醫師檢查後,始得為之。

有關懲罰之任務,不得命受刑人擔任之。

第87條
懲罰受刑人除依法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外,未經典獄長核准,不得執行。

獎賞受刑人之方法,由監務委員會決議,並將獎賞事蹟及結果公開表彰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