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 通則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4條
本法所謂嚴為分界、分別監禁、分界監禁、分界收容,其含義如左:

一、嚴為分界:以監內圍牆隔離分界之。

二、分別監禁: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、工場或指定之監獄。

三、分界監禁:以劃分監房及工場監禁之。

四、分界收容:收容於監內分界隔離之病監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