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 作業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37條
分配受刑人作業,應依其刑期、健康、教育程度、調查分類結果、原有職 業技能、安全需要及將來謀生計畫定之。

除法令別有規定或罹疾病、或基於戒護之安全,或因教化之理由者外,受 刑人一律參加作業。分配作業後,非具有管教或安全上之需要,不得中途 轉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