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
作業
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36條
監獄作業,以訓練受刑人謀生技能,養成勤勞習慣,陶冶身心為目的。
作業方式,以公辦為主,接受委託或承攬作業為輔。
作業科目除配合作業目的外,應針對當地經濟環境及物品供求狀況,以及 將來發展之趨向,妥為選定。
作業課程,以作業時間及普通人平均工作量定之。作業教材,按科目分類 編訂,並定明學習進度及考核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