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 收監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18條
受刑人入監時,應告知遵守左列事項:

一、改悔向上,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。

二、服從管教,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。

三、和睦相處,不得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。

四、安分守己,不得有爭吵鬥毆或脫逃、強暴之行為。

五、愛護公物,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虛糜之行為。

六、端正生活,不得有飲酒、賭博或紋身之行為。

七、接受檢查,不得有匿藏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。

八、保持整潔,不得有破壞環境或塗抹污染之行為。

九、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。

受刑人有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,依本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