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 收監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14條
受刑人入監健康檢查,由監獄醫師行之。其因設備關係,不能實施健康檢 查者,得護送至當地公立醫院為之。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拒絕收監者, 應記明其原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