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 收監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13條
受刑人攜帶或在監分娩之子女,應於女監設置保育室收容之。

受刑人在監分娩之子女,其證明文件不得記載與監獄有關之事項。

受刑人之子女在監收容年逾三歲,無相當之人領養時,得洽商各公私立育 幼救濟機構或其他社會福利團體收容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