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 收監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12條
監獄監禁之受刑人,以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者為限。其他地區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者,應經法務部核准或法令另有規定,始得收監執行。

監獄准予受刑人入監時,應發給收受受刑人之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