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 收監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11條
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應備文件,指人相表、身分單及性行報告,或 監督機關核准移解之文件。

受刑人入監時,如無指揮執行書,應拒絕收監。判決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 欠缺時,得通知於三日內補正。其由他監轉送執行而未附送身分簿者,得 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