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 收監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10條
受刑人入監時之收監程序如左:

一、查點入監之人數。

二、調查收監應備之文件。

三、實施健康檢查。

四、檢查受刑人身體、衣類及攜帶之物品;金錢或貴重物品,應指定人員 代為保管。

五、照相及捺印指紋。

六、實施入監講習,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及其刑期起算與終了日期。

七、沐浴、更衣、理髮並給與用品,分配監房。

前項第五款之相片,不得公開發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