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 教化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37條
對於受刑人,應施以教化。

前項施教,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、學歷、經歷等狀況,分別 予以集體、類別及個別之教誨,與初級、高級補習之教育。

第38條
受刑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、祈禱,或其他適當之儀式。但以不妨 害紀律者為限。

第39條
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。

對於少年受刑人,應注意德育,陶冶品性,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 育,及技能訓練。

第40條
監獄得聘請有學識、德望之人演講,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,協同 研究策進監獄教化事宜。

第41條
教育每日二小時。

不滿二十五歲之受刑人,應施以國民基本教育。但有國民學校畢業以上之 學歷者,不在此限。

第42條
監獄應備置有益圖書,並得發行出版物,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,使 受刑人閱讀。

閱讀自備之書籍,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。

第43條
對於受刑人,得許其自備紙、墨、筆、硯。

第44條
監獄得用視聽器材為教化之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