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
教化
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37條
對於受刑人,應施以教化。
前項施教,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、學歷、經歷等狀況,分別 予以集體、類別及個別之教誨,與初級、高級補習之教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