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 賞罰及賠償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80條
受刑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,致損害器具、成品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,得令 其賠償。

賠償之數額經監務委員會決定後,得於其保管金或儲存之作業勞作金內扣 還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