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 賞罰及賠償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76條
受刑人違背紀律時,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:

一、訓誡。

二、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。

三、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,每日以二小時為限。

四、停止購買物品。

五、減少勞作金。

六、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