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 賞罰及賠償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75條
前條獎賞方法如左:

一、公開嘉獎。

二、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。

三、發給獎狀或獎章。

四、增給成績分數,並以為進級之依據。

五、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。

六、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。

七、與以較好之給養。

八、其他特別獎賞。

前項特別獎賞者,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 同住之獎勵;其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