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 通則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6條
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,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。但 在未決定以前,無停止處分之效力。

典獄長接受前項申訴時,應即時轉報該管監督機關,不得稽延。

第一項受刑人之申訴,得於視察人員蒞監獄時逕向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