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 通則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3條
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,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。

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,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。

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,依其教育需要,得收容於少年矯正 機構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。

少年矯正機構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,另以法律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