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 監禁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19條
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,其身心狀況及受刑反應應特加考查,得於特設之 監獄內分界監禁;對於刑期未滿六月之受刑人,有考查之必要時,亦同。

前項情形應依據醫學、心理學及犯罪學等為個性識別之必要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