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
監禁
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18條
左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,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:
一、刑期在十年以上者。
二、有犯罪之習慣者。
三、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。
四、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。
五、依據調查分類之結果,須加強教化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