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 監禁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15條
受刑人新入監者,應先獨居監禁,其期限為三個月;刑期較短者,依其刑 期。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他特別情形,經監務委員會決議,得縮短 或延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