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 監禁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14條
監禁分獨居、雜居二種。

獨居監禁者,在獨居房作業。但在教化、作業及處遇上有必要時,得按其 職業、年齡、犯次、刑期等,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。

雜居監禁者之教化、作業等事項,在同一處所為之。但夜間應按其職業、 年齡、犯次等分類監禁;必要時,得監禁於獨居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