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行刑法  收監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12條
受刑人入監時,應檢查其身體、衣類及攜帶物品,並捺印指紋或照相;在 執行中認為有必要時亦同。

受刑人為婦女者,前項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