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 ( 101 年 07 月 05 日)
第2條
本辦法之實施對象(以下稱受評人),指下列各款人員:

一、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。

二、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、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 。

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,包括試署檢察官、候補檢察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