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16 日)
第8條
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控制下交付作業完成後,應將偵查結果陳報最高法 院檢察署檢察總長,並以密件通知入、出境管制機關,俾入、出境管制機 關得為必要之處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