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 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 ( 102 年 04 月 26 日)
第11條
查緝毒品人員,依下列規定獎勵之:

一、記大功:

(一)查獲第一級毒品二公斤以上、第二級毒品十公斤以上或第三級、第 四級毒品三十公斤以上,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,而栽種罌粟、古 柯、大麻二百株以上者。

(二)查獲第一級、第二級、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者。

(三)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。

二、記功:

(一)查獲第一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、第二級毒品二公斤以上、第三級、 第四級毒品十五公斤以上,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,而栽種罌粟、 古柯、大麻五十株以上者。

(二)查獲第一級、第二級或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,未達生產階 段者。

(三)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。

三、嘉獎:查獲毒品案件,未達前二款規定者。

查獲走私毒品案件,因情況特殊得由查緝機關酌予提高前項獎度。

查獲毒品案件,績效卓著,有特別貢獻者,得由各查獲機關,依有關法令 請頒勳、獎章獎勵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