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 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 ( 102 年 04 月 26 日)
第10條
查緝毒品人員查獲之毒品案件,有檢舉人者,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,發給 百分之三十之獎金;無檢舉人者,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。

經由境外緝毒機關協助而在國內查獲毒品者,發給百分之三十之獎金。

依前二項規定所請領之獎金,每案總額不得逾新臺幣六百萬元。

第11條
查緝毒品人員,依下列規定獎勵之:

一、記大功:

(一)查獲第一級毒品二公斤以上、第二級毒品十公斤以上或第三級、第 四級毒品三十公斤以上,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,而栽種罌粟、古 柯、大麻二百株以上者。

(二)查獲第一級、第二級、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者。

(三)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。

二、記功:

(一)查獲第一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、第二級毒品二公斤以上、第三級、 第四級毒品十五公斤以上,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,而栽種罌粟、 古柯、大麻五十株以上者。

(二)查獲第一級、第二級或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,未達生產階 段者。

(三)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。

三、嘉獎:查獲毒品案件,未達前二款規定者。

查獲走私毒品案件,因情況特殊得由查緝機關酌予提高前項獎度。

查獲毒品案件,績效卓著,有特別貢獻者,得由各查獲機關,依有關法令 請頒勳、獎章獎勵之。

第12條
查緝毒品人員,依下列規定懲處之:

一、記大過: (一) 轄區內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毒品案件,查緝不力 者。 (二) 不服從指揮命令,不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配合,貽誤緝獲契機,情 節重大者。

二、記過: (一) 轄區內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毒品案件,查緝不力 者。 (二) 不服從指揮命令,不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配合,貽誤緝獲契機,情 節較輕者。

三、申誡: (一) 轄區內發生毒品案件,經其他緝毒機關請求協助執行不力者。 (二) 其他查緝毒品不力之事項。

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懲處,得依犯罪事實或防制措施, 減輕應懲處之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。

第一項案件,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