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 緝毒 ( 102 年 05 月 31 日)
第8條
各查緝機關、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,應迅即調查,依法辦理,對檢 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密,並切實保障其安全。如有洩漏消息、稽延時 日或藉端敲詐徇私庇縱等情事,或檢舉人挾嫌陷害,故為栽誣者,均應依 法嚴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