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 緝毒 ( 102 年 05 月 31 日)
第4條
毒品之查緝,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,督 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統合各相關機關、單位協調合作,從事整體性、全面 性、計畫性、持續性之查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