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 戒毒 ( 102 年 05 月 31 日)
第11-1條
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,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、四級 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,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