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 附則 ( 89 年 09 月 20 日)
第44條
轉介處分或保護處分執行者,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 行後十日內,報請少年法院備查;其為受囑託執行者,應報請原裁定少年 法院備查。

檢察機關應於少年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,將執行完畢日期連同執 行情形相關資料,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