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 附則 ( 89 年 09 月 20 日)
第42條
少年法院執行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,得洽請少年及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為必 要之協助。

第43條
少年法院、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,應督促受執行人之法定代 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善盡親職教育之責。受執行人如係在學中, 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。

前項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為政府機關時,由少 年法院、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。

第44條
轉介處分或保護處分執行者,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 行後十日內,報請少年法院備查;其為受囑託執行者,應報請原裁定少年 法院備查。

檢察機關應於少年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,將執行完畢日期連同執 行情形相關資料,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。

第45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