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 附則 ( 89 年 09 月 20 日)
第43條
少年法院、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,應督促受執行人之法定代 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善盡親職教育之責。受執行人如係在學中, 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。

前項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為政府機關時,由少 年法院、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