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 兒童保護處分之執行 ( 89 年 09 月 20 日)
第37條
少年法院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,應遴選具有兒童教育、兒童福利或兒 童心理學之專門知識者,充任執行保護管束者。